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档发[2000]47号
各地、市、县(区)档案局:
为了健全乡镇档案工作,提高乡镇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根据我区的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0年11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推进乡镇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为广大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乡镇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从我区乡镇档案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评并确定其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己申报、公证考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由高至低依次分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各等级。“县、(市、区)级”是自治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自治区级”为我区最高等级。申报评审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计分评审方法,按积分多少认定等级。满分100分,每个大项内都有必须达到的标准。
等级积分标准为:
自治区级 91---100分
地、市级 81---90分
县、(市、区)级 65---80分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一)是考评的依据和内容,亦是计分标准。分为机构体制、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大项几若干个子项。
第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分为申报、考评、审批。
1、 申报:乡镇档案部门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试行)认真自检。自检合格后,需申报自治区级、地、市级,通过县(市、区)档案局向地、市档案局提出书面考评申请;申请县(市、区)级的,直接向县(市、区)档案局提出书面考评申请。考评申请须附自检报告和《乡镇机关档案工作升级申报评审表》(见附件二)一式5份。
2、 考评:地、市、县(市、区)档案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报自治区级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报自治区级的单位,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或委托地、市档案局组织考评;对申报地、市级的单位,由地、市档案局组织考评或委托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对申报县(市、区)级的单位,由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考评。考评组由3—5人组成。对申报自治区级的单位进行考评时,考评组至少要有3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凡未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试行)》必备项要求的(即以“*”为记号),不得申报、考评有关等级。
凡由县级档案馆代为保管档案的乡镇,不得审报地、市级、以上标准。
3、 审批:自治区级由自治区档案局审核标准,地、市级由地、市档案局审核批准,县(市、区)级由县(市、区)档案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评审员的条件与职责
1、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乡镇及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乡镇档案工作;
(3)、能够熟练掌握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
2、评审员的职责:
(1)、对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2)、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和复查工作;
(3)、及时向审批机关反映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表彰与奖励。对考评达到自治区级的乡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颁发证书;考评达到地、市级、县(市、区)级的乡镇,由当地档案部门颁发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以按或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升级定级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执行的,档案工作以达到相应等级的乡镇,其工作予以肯定<自治区一级可同为自治区级,自治区二级可同为地、市级,自治区三级可同为县(市、区)级>,但应按此办法及其标准在三年内进行目标管理等级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级附件的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