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档发[2000]36号
各地、市、县(区)档案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村级建档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我区农村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和民政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一定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做好农村档案工作作为为实施农业跨世纪发展战略服务的大事,切实抓好抓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宁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