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档案局(馆),区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好宁夏著名人物的档案材料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资料收集办法》,我们制定了《宁夏回话自治区著名人物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市、县(区)档案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征集管理办法,开展著名人物档案的征集工作;区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治区档案馆做好这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好管理和利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资料收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名人为:历代在宁夏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中取得较大成就,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人物以及本行政区域外的宁夏籍著名人物。
(一) 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
(二) 授予将军以上军衔职务的军人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有突出成就的科学技术专家、学者;
(四) 有重要影响、有突出成就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五) 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六) 宗教界的著名领袖和著名人物;
(七) 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的民间艺(匠)人;
(八) 有名望的华桥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声望的人士;
(十) 其他著名人物等。
第三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内容:
(一) 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 反映名人职业活动的文章、报告、手稿、刊发稿、演讲稿、日记等;
(三) 反映名人成就的专著、论文、研究成果、奖状、书画等;
(四) 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 名人的各类证书、证章、信函等;
(六) 反映名人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唱片、题词、实物等;
(七) 名人本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第四条 负责名人档案征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征集、整理工作;
1、 拟定名人档案征集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2、 制定名人档案征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对名人档案征集、整理工作;
4、 根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捐赠、代保管、寄存的名人档案做好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5、 举办名人档案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办法
(一) 档案所有者将属“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自治区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二) 对其他档案馆、其他部门保管的属自治区档案馆征集范围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三) 地市县(区)档案馆,负责所在地名人档案的征集、保管、利用,并将名人档案目录报送自治区档案馆;
(四) 对流散在自治区以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 自治区档案馆征集名人档案时应由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移交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自治区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六) 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捐赠的个人档案材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并同时给予奖励。
(七) 档案馆寄存代保管的名人档案材料,档案的所有权仍属于寄存者,自治区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他代理人办理寄存手续。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管理
(一) 名人档案的整理,名人档案的整理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案,其全案内档案分类立卷、编目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规定进行;
1、 名人档案的分类:可分为三大类,即文字类、声像类、实物类
(1) 文字类:包括生平传记、著作、手稿、学术论文、来往信件、题词剪辑,外事活动、出版物、报刊资料等;
(2) 声像类: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
(3) 实物类:包括奖杯、奖状、奖章、像章、证章、证书用具等。
2、 名人档案的立卷
(1) 名人的简历、自传、传记、家谱、手稿、书信、事迹材料等要分别进行分类,编页码,编制卷内目录;
(2) 名人档案的各类证书可分为四大类(包括:一类,代表证、委员证;二类,工作证、离休证、荣誉证;三类,学历证、职称证;四类,各种聘书证),上述四类可按照类别装入档案盒,编归档号、拟写题名、填写时间;
(3) 名人工作笔记本可先划分年代、编页码、以年代的前后时间顺序排列归档号,分别装入档案袋或档案盒保管、拟写题名、填写封面、时间等;
(4) 名人的字画、奖状、锦旗:各类图纸应装档案盒,编号、登记、造册;
(5) 名人的印章、奖章、纪念章等实物档案应装档案盒,编号、登记;
(6) 名人已公开发行的作品,可按内容分类,划分年代,抄写作品目录、装入档案袋保管、编归档号、拟定题名;
(7) 名人作品的刊发稿,卷内材料排列要系统,编制卷内目录、装订、填写备考表;
(8) 照片档案可按问题、地点、人物、时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照片说明应写清新闻五要素(问题、地点、人物、时间、作者)并将照片、底片分开保管,分类装订成册;
(9) 唱片档案的整理,可按照制成材料分为金属模板、唱片两大类分别整理保管,金属模板可按版次分别入库,按生产时的片号、版号分类保管;
(10) 录音带、录像带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
(11) 同一全宗不同类别的档案应建立互见号。
(二) 名人档案的管理
1、 自治区档案室馆对征集进馆的名人档案,配备先进设备,设立专柜,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所有者将属“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以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一) 档案所有者向自治区档案馆寄存、捐赠、出卖的名人档案,“属于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 档案的捐赠或寄存者需要利用本人寄存、捐赠的名人档案时,档案馆为其提供优先、免费服务;
(三)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1、 向利用者提供服务;
2、 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活动;
3、 为专家、学者、艺术家的研究、创作提供服务与咨询;
4、 举办名人档案展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地市县(区)档案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的征集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