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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大事记 1963年——1973年
来源: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浏览次数:
 
  1963年3月5日至13日,全区档案工作会议在银川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专区、市、县档案馆馆长、档案干部、区级机关档案室、技术档案室的人员,共107余人,会议听取了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总结了1958年至1860年全区档案工作并提出了今后的工作任务,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在总结五年来全区档案工作中肯定了成绩,检查了不足之处,提高了思想,统一了认识,交流了经验,明确了今后工作方向和任务。会议期间,区党委书记处书记甘春雷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区党委副秘书长胡永连做了会议总结。 
 
  1963年9月20日,区档案处印发“关于加强材基层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服务的初步意见”。其中提出“日前,正在进行的以阶级和阶级斗争教育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中采用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用讲家史、村史、社史的回忆对比的方法,对社员进行阶级教育,因此,积极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这方面的材料,为供现在和将来进行阶级教育时使用,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1963年1月5日,区党委批转自治区档案管理处“关于档案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请示报告“。批语中指出:各级党委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人员应当稳定,不要经常变动,以便进一步作好我区档案工作。区档案管理处在《请示报告》中,除反映了存在的严重问题外,特提出三点要求:一、自治区一级档案工作量较大特点,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1至2名。还没有建立机关档案室的单位,应把本机关的档案室尽快建立起来,开展工作;二、专、市、县档案馆的机构按中央规定,应予以保留,已经撤销的应当恢复,专、市、县级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机关档案室,并配备兼职干部管理档案工作;三、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其工作,并把档案人员相对的稳定下来,不要经常变动。 
  1963年8月24日,宁夏区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历史档案的毁坏情况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的报告“。其中国家档案局在报告中就上海、新疆、四川等地对大批珍贵的历史档案被销毁、毁坏的情况提出了四点要求。 
  1963年5月6日,宁夏区档案处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在五反运动中确保档案的安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以保障党和国家机密的绝对安全。 
 
  1963年7月22日,宁夏区档案处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气象局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全区气象技术档案资料供应保密暂行办法”和“气象技术档案资料分类表”,要求各单位结合“五反”运动,建立起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更好的开展技术档案工作。
  1963年1月9日,宁夏档案处发生“关于彻底清理宁夏省建制撤销时趵党、政档案的通知”。要求,彻底进行一次清理原宁夏省各机关撤销后,漏交或因时间仓促未清理完的文件、档案;各档案部门应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立卷,编制案卷目录,与区档案馆协商按归档制度上交区档案馆。
  1963年7月29日,宁夏区档案处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档案部门加强工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服务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专区、各市、县档案馆在运动中,要做出安排,收集和保存好形成的材料,并搞一、二个试点。
  1963年3月,根据上级决定,自治区档案管理处,档案馆由自治区人委办公厅领导,划归区党委秘书长直接领导。
  1963的4月22日,区党委、人委秘书长召集有关人员会议,研究决定,将区档案处馆由区人委后院搬到前院,改建翻新原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共五排平房约三十余间作区档案处馆的办公室和档案库房。该建筑于1963年8月完工,9月将馆藏档案迁入新库房。地点在现在的区计委前的街心公园东南角。
  1964年2月21日,宁夏区档案处批转吴忠县档案馆“关于做好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服务”的意见。档案处要求全区各专区、市、县档案馆,加强社、队档案工作,主动的提供档案材料为前前运动服务,并将运动中和社、队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作为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好,以备今后提供利用。
  1964年8月31日,宁夏区档案处转发永宁县委批转县委办公室“关于通桥公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档案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同时要求各地档案馆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区党委办公厅8月10日关于在社教运动中建立阶级档案的通知,紧密配合社教运动,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助社、队和社教工作队、组,切实地把阶级档案建立起来,并且管理好。
  1964年4月27日,区党委、人委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档案工作的报告》。根据其中精神,区党委指示,区级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技术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工业企业和科学技术部门,要有专人做这一工作,所需库房、设备要加以解决,以便把我区技术档案切实管理好。
  1964年6月6日,区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北京市人委关于人民大会堂基建工程档案整理工作情况和加强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意见的报告。区人委指出,从1961年1月2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后,我区在银川进行了试点。发现“银川市基建工程档案分散混乱,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基建工程完工后没有形成档案,绝大多数工程都没有竣工图。这种情况发不加以改变,就会给城市管理工作和基建工程的维修、扩建带来困难。希望各市人委应加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城建部门和规划部门管好这项工作,基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964年8月10日,区党委办公厅、区党委城市社教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建立阶级档案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阶级档案是反映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记录,是我们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进行对敌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在这次运动中,把阶级档案认真建立起来。并要求:要在这次运动中,把各阶级状况,每人每户的阶级成份,经调查核实定案后,整理成完整的文字材料,作为阶级档案长期保管;已结束的社队,应当在社教复查补课时检查阶级档案的建立情况;尚未开发社教的公社应即早的收集历年来形成的材料,为运动开展作为提供利用准备;提出:社教队应帮助社、队建立简易可行的档案工作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档案工作。最后强调建立阶级档案,是巩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后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掌握农村和城镇阶级状况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部门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把这一工作列为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要讲清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有政治上可靠的干部兼管好此项工作,以切实把阶级档案建立起来,把基层档案工作搞好。
  1964年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办法”。办法共十五条,对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
  1964年4月25日,宁夏区档案馆发出“关于了解历史档案的通知”,要求区级机关各单位,将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解决后撤销机关档案、革命活动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个人档案、革命书报、刊物、地方史志等进行了一次全面了解,以便收集、集中于区档案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作用。
  1965年2月10日,自治区档案处印发“1965年、1966年全区档案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提出1965年1966年两年的全区档案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六四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文书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平时工作,进行档案的整理和鉴定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等六个方面。
 
 
  1965年4月26日,自治区档案处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检查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情况的通知,对区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资料情况进行了检查并 报党委秘书长和国家档案局。
  报告中提到,档案馆成立以来,在“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方针指导下,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比较严惩的问题。
(一)提供利用中,对保密注意不够;(二)利用制度不够健全;(三)对借出和抄录的档案材料无法控制。
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三项改进意见:(一)划分提供利用档案材料范围;(二)健全利用工作制度:(三)严格控制借出和复制、抄录的档案材料。
 
  1965年6月1日,宁夏区党委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鉴定档案”的通知。根据最近中央关于备战工作的指示和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有备无患,免使档案遭受损失。
    (一)请各级党的领导,把清理鉴定档案工作,纳入整个备呀工作吕去,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加强战备教育,克服和平麻痹思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清理鉴定档案工作切实做好。
    (二)加快清理鉴定档案的速度,原规定两年完成任务,根据当前形势要求,应力争提前。
    (三)在清理鉴定档案工作中,应以永久保管的档案为重点。
    (四)为了确保重要档案的安全,又便于日常工作利用,区级首脑机关,要部门和重要单位的永久保管档案,可实行两套制,分库保管。
    (五)鉴于技术档案数量很大,需要狠抓重点。要求有关单位应先将重要项目的技术档案清理配套,实行“三库”保管,然后再对其他技术档案进行清理鉴定。
    (六)清理鉴定档案,要坚持领导,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三结合的办法,有领导的慎重进行,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造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醒批准后可按规定销毁。要防止借备战随便销毁,处理档案的作法。
通知还转了国家档案局关于核州清理鉴定档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65年4月10日,区党委批转党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四添‘运动中档案工作的意见”。批语要求:“四清”运动中的档案工作很重要,各级党委必须自始至终抓好,对于运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的收集和整理,按规定进行移交。尚未开展运动的地区和单位,也要做好日常的档案工作,并为今后系统开展“四清”运动做好准备。意见共六项对“四清”运动中的档案收集、分类整理、立卷、移交、加强安全保管,以确保完整安全做了严格的要求。
 
  1965年10月18日,区财政厅、区档案处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预算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的修订通知。要求所属单位按此表执行,并作废我们在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三日转发的预算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期限一览表。
  1965年5月19日至26日,宁夏档案管理处组织了由重工业厅、综合地质队、西北九公司、区计委、银川石油处、青铜峡工程局、石嘴山矿务局、电业局、银川档案馆及石嘴山计委等十个单位十二个人的参观团赴西安参观北京站档案展览会。
  1965年12月30日,区党委办公厅重新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四清运动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将须归档的文件,都必须分类整理,立成案卷,并在运动结束时,按规定移交,确保四清运动档案的完整。
  1965年5月26日至29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于1965年5月26日至29日召开了全区文书、档案保密座谈会。会上传达了中央、西北局文书、档案保密会议精神,总结了前段保密“三查”工作经验,研究了进一步开展保密“三查”运动的意见。李景林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1965年5月中旬,自治区档案管理处组织档案鉴定试点小组,对区人委1962年的档案进行鉴定试点,并写出了对档案鉴定试点工作的做法和体会报告,转发各级档案馆和区级机关参考,同时,抄报国家档案局。
  1965年6月上旬,自治区档案馆,根据上级关于“战备”的要求,清理精简馆存档案。并抽调人员,组成两个组,开始对新中国成立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1949年至1958年撤销的原宁夏省委省府、银川地委、专署、吴忠州委、人委的文书档案计有68个全宗、三万六千二百多卷,进行了彻底清理,加工整理鉴定立卷,编制目录等检索工具。
  1966年3月12日,自治区档案处对1965年的全区档案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1965年档案工作中的成绩:清理了大量积存零散文件,鉴定了一批档案,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开展了四清运动中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档案保密检查,改善了保管条件。
  1966年2月7日,自治区档案馆对1965年馆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1965年1月至12月止馆工作人员共投入工作日1740个,清理、鉴定了党政档案16个全宗,8848个案卷,立成案卷2532个。剔除出不归档的文件5389卷,计1567公斤,同时进行了销毁处理。清出帐外档案66卷,组成33卷。收回长期外借未还的案卷10个。六群利用档案资料的档案单位39个,计45人次,利用档案444卷,资料141册,共585卷册。
加强了保卫和保密工作,坚持了体力劳动锻炼。
  1966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的补充规定”。
  1966年5月22日,区党委办公厅发出“关于机关、厂夏四清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机关、厂矿对四清档案的整理、移交等问题,参照芡党委1965年4月20日批转我厅“关于做好农村四清运动中档案工件的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1966年2月8日,区档案处草拟了“关于档案保密工作的情况报告”》报告提到:1、提供利用中,对保密不够,扩大了范围;2、利用制度不健全,一些档案长期借出不还,以致丢失;3、档案保管设备条件差,对保密极为不利。对以上情况拟了改进建议。
  1966年3月26日,自治区档案处印发“1966年全区档案工作意见”。主要内容为:1、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业务。2、加强领导,力争按时完成档案的清理鉴定工作。3、总结经验,改进和做好平时工作。4、提高警惕,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
  1966年4月30日,区档案处印发了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条件。共为四条。
  1966年6月27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召开揭发档案工作中以曾三为首的反党反社会主义黑会议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按中央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我区定于7月5日、7月14日分别不开区级各机关和专、市、县档案人员(均各派一名参加)会议,进行揭发批判。并要求对档案部门所写的各种文件、书刊、教材等进行检查,并整出系统材料,开会时带来。
  1968年1月20日,宁夏区革委会筹备小组发出“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为确保干部档案的安全,对查阅干部档案的范围、对象、审批权限、查档案人员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1968年1月25日,宁夏区革委会筹备小组发出“关于县、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其中指出: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有些革命群众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查阅档案,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行索取档案材料事件,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作出了三条关于县、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1968年6月4日,宁夏中卫县革委会学习关于抢动国家档案材料的情况向区革委会、宁夏驻军支左小组打了报告。报告中提到,中卫县一小撮坏人大刮右货翻案妖风,在走资派任文府的支持下打着为“受害者平反”的旗号,大造舆论“黑材料”。从1967年9月至1968年5月先后连续发出撬锁、砸门、抢劫县委组织部、监委、公安局、人委、统战部及其他单位档案材料 多起。抢走的档案监委存放的社教中对教师、教学行政人员所作的结论200余场。建国以来处理干部的档案材料全部劫走,只生产剩下残留破烂40余份。组织部和监委的档案约2000余份以上。公安局档案367份,统战部的右派档案、历史档案和档案卷柜全部被抬走,下落不明。
  1968年6月6日,自治区革委会关于中卫县抢劫国家档案材料一事,给予了批复。批复中提出如下意见:1、中卫县多次发生推动国家档案和其他文书资料,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不管以什么借口,推动国家档案材料,实质上都是为掩护叛、特、反、资和牛鬼蛇神,必须严肃处理。2、立即把推动国家档案的策划者和带头的坏分子扣留起来。最好由群众扭送。3、受蒙蔽参加抢档案的群众没有责任的,要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通过揭露坏人,教育广大群众,确保国家档案材料的安全。
  1968年5月6日,中共文革给宁夏区革发会发来特急电,电文中指出:同意宁夏区革委会五月一日电文的提议,对《U叫指挥部》的《约色文教大军》推动文教档案的策划和带头的坏分子扣留,最好扭送专机关。要求区革委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机要文件和档案安全。
1968年10月底,区档案管理处、馆除留一人看门守摊外,其余全部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接受再教育。处馆档案工作完全停止,从而对全区各地、市、县档案工作推动联系。
  1971年2月25日,宁夏区革命委员会档案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资料保管利用的规定》(试行)。
有:《关于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制度》、《关于文件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关于销毁档案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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