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
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档发〔2016〕12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区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试行)》自2013年试行以来,对我区文书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我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此标准的一些内容亟需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我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切实做好文书档案机读目录数据库建设及进馆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丁钰镔
联系电话:0951-6667018 18795281735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机读目录移交与接收办法》修订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