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
2020年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档发〔2020〕5号
各市、县(区)党委办公室(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馆,区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企业)、各大型企业办公室(综合处),自治区档案馆: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执行的文件标准。2020年,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18〕9号)标准。201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4号)废止。
2.取得资格的时间。正常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研究馆员、馆员职称;正常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科研成果、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系列职称转评档案系列职称后,馆员申报副研究馆员时任职年限延长1年;副研究馆员申报研究馆员时任职年限延长2年。正高级职称之间不得进行转评。
3.岗位结构要求。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结构比例内开展。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对工作业绩突出,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专题研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明确推荐理由,经上一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企业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进行申报。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中岗位设置、实有人数等数据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进行推荐(见附件)。
4.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申报助理馆员的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馆员的近4年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42个,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14个;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近5年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14个,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38个。具体要求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76号)。
二、评审原则方法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档案系列助理馆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本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如需委托自治区代评的,由本级人社部门向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递交委托申请;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研究馆员职称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国家档案局进行评审。
2.实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档案、图资、社科等相近专业的2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对提交代表作的申报人适当降低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在知网、万方网等网站查重相似度40%以上的,不予通过。
3.实行多元化评审。助理馆员和馆员评审实行考核认定和个人述职相结合。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业绩述职、面试答辨相结合。评审会专家对副研究馆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进行盲评,给出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和汇总表,并针对资料提出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面试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流程
1.网上申报。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栏目开展,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行。网上申报时间截止6月5日。申报人员要按照教学视频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无需提供纸质证件;申报高级职称的,须上传论文全文word电子版。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目录、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3.逐级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流程逐级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务必于6月1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档案馆机关党委<人事处>)。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还需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申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干评不一致的;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的;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组织评审。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将材料审核情况、评审工作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期召开。评审工作全程在评审系统中操作,包括材料审核、专家抽取、答辩评分、专家意见、投票表决、证书审核等环节。
5.证书发放。各评审单位要按照“谁核准公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好电子证书数据整理、核准和发放工作,确保电子职称证书信息准确无误。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申报系统查询和下载电子职称证书,需要使用电子职称证书时,可通过电子职称证书“资格核验”功能随时查询。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继续教育审核登记表》和《职称证书打印表》必须由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生成,并自动导出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业绩证明材料要另附目录清单。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交申报人员公示名单及结果、学历证明、聘任文件(或聘书),事业单位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近3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和《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提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含复印件)须有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印章,数量不全、内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为防止瞒报行为发生,报送申报材料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无单位介绍信或申报人员自行报送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1.咨询服务机构。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档案馆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受理档案职称评审的咨询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951)6667021 QQ群:1014555040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街197号
2.监督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职称处,联系电话:(0951)5099008
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951)6668760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20年5月12日
抄送:国家档案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20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 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