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档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 项行政审批项目。我局已经转发了前两批取消的32项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项目,现将第三批取消的项目和依法律、行政法规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政审批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并转发给你们。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中与国家档案局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违反《 档案法》 案件有关材料备案(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
二、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 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并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 项):
1 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四、经国务院统一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 项):
1.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实施机关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大城市设置专门档案馆备案(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
5.中央专业主管部门成立档案馆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
6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认真研究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局
二OO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