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档须知
1.本馆提供利用者线上、线下两种途径查阅馆藏档案方式。
2.利用者须在本馆查阅前台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提供相关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入阅览区域等待调阅档案。
3.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处。严禁携带箱包、食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照相、摄像器材进入阅览区。禁止在阅览区域内使用手机,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区域。
4.本馆提供档案数字化副本用于阅览。
5.确需调用原件时,请注意检查案卷完好情况,认真清点卷数和页数。应爱护并妥善保管检索目录和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损毁、丢失、窃取档案目录和资料,阅毕按原样还清后,再申请调阅下一批次的案卷。当天未阅读完的案卷,需向工作人员说明。
6.本馆档案资料概不外借出馆,利用者须在查阅室查阅档案资料。严禁将档案目录、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室。
7.利用者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资料内容。
8.利用档案数字化副本时禁止拍照、截屏、拷贝文件等操作。打印数字化副本需提出打印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打印。
9.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区秩序,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进食和喧哗。
10.利用者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从本馆获得的档案资料复制件或摘录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出境,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借、再行复制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内容。
11.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警告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查阅,责令其离馆,并记录在案,对触犯法律者将追究责任。
12.本须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13.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30
三、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197号(自治区档案馆)一楼
四、咨询电话
0951-6667038 0951-666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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